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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37 條
少年法院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遴選具有兒童教育、兒童福利或兒
童心理學之專門知識者,充任執行保護管束者。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37 條
少年法院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遴選具有兒童教育、兒童福利或兒
童心理學之專門知識者,充任執行保護管束者。
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28 條
  少年法庭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須遴選具有兒童教育或兒童心理學之專門知識者,充
  任執行保護管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