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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35 條
兒童不解簽名之意義者,免在訓誡處分執行筆錄簽名。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35 條
兒童不解簽名之意義者,免在訓誡處分執行筆錄簽名。
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26 條
  兒童不解簽名之意義者,免於訓誡處份執行筆錄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