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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34 條
兒童保護處分之執行,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章之規定。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34 條
兒童保護處分之執行,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章之規定。
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25 條
  兒童管訓處分之執行,除本章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前章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