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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30 條
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除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或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
有關規定執行之;保護處分與保安處分併存時,亦同。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30 條
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除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或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
有關規定執行之;保護處分與保安處分併存時,亦同。
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22 條
  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處理
  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有關規定執行之,管訓處分與保安處分併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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