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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27 條
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聲請,得命感
化教育執行機關 (構) 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並
得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瞭解詳情。
前項規定,於少年保護官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時,準用
之。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27 條
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聲請,得命感
化教育執行機關 (構) 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並
得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瞭解詳情。
前項規定,於少年保護官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時,準用
之。
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20 條
  感化教育處分執行機構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交付保
  護管束時,應將該少年在接受教育期間之紀錄及有關資料抄送應為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法
  庭,並先期通知預定出院交付之日期,與執行保護管束之觀護人切取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