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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26 條
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感化教育執行機關 (構) 隨時保持聯繫,並
得指派適當之人共同輔導少年。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26 條
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感化教育執行機關 (構) 隨時保持聯繫,並
得指派適當之人共同輔導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