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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24 條
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停
止執行之日終止。
前項處分確定前,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收容或羈押於少年觀護所者,得以收
容與羈押期間折抵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期間;少年觀護所並應將少年在所
期間實施矯治之成績,移送感化教育執行機關 (構) ,作為執行成績之一
部。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24 條
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停
止執行之日終止。
前項處分確定前,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收容或羈押於少年觀護所者,得以收
容與羈押期間折抵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期間;少年觀護所並應將少年在所
期間實施矯治之成績,移送感化教育執行機關 (構) ,作為執行成績之一
部。
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18 條
  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
  前項處分確定前曾經少年法庭裁定命收容或羈押於少年觀護所者,得以其收容與羈押期間
  折抵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期間,少年觀護所並應將少年在所期間,依少年觀觀護所條例第
  二條規定,實施矯治之成績,移送執行機關,視為執行成績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