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停 止執行之日終止。 前項處分確定前,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收容或羈押於少年觀護所者,得以收 容與羈押期間折抵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期間;少年觀護所並應將少年在所 期間實施矯治之成績,移送感化教育執行機關 (構) ,作為執行成績之一 部。
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 前項處分確定前曾經少年法庭裁定命收容或羈押於少年觀護所者,得以其收容與羈押期間 折抵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期間,少年觀護所並應將少年在所期間,依少年觀觀護所條例第 二條規定,實施矯治之成績,移送執行機關,視為執行成績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