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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23 條
感化教育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交付感化教育機關 (構) 執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
二第五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交付感化教育時,並
應附送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期間執行紀錄及相關資料。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23 條
感化教育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交付感化教育機關 (構) 執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
二第五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交付感化教育時,並
應附送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期間執行紀錄及相關資料。
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17 條
  少年法庭交付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應用交付書,並附送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有關之資料。
  保護管束之執行難收效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將
  所餘之執行期間交付感化教育時,應將保護管束期間之紀錄及有關資料抄送感化教育執行
  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