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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22 條
執行安置輔導,應提供適當之居住處所,並予妥善之生活照顧,對少年施
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
守法精神。
執行安置輔導,應按月將少年安置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院,並應於輔導結
束後十日內,將結束日期連同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
法院。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22 條
執行安置輔導,應提供適當之居住處所,並予妥善之生活照顧,對少年施
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
守法精神。
執行安置輔導,應按月將少年安置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院,並應於輔導結
束後十日內,將結束日期連同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