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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2 條
保護事件之執行,應注意受執行人之安全、智能、體能、名譽及尊嚴。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2 條
保護事件之執行,應注意受執行人之安全、智能、體能、名譽及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