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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19 條
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少年保護官應通知少年依執行書指定之日期報到,轉付福利或教養機構執
行之。
第六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執行準用之。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19 條
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少年保護官應通知少年依執行書指定之日期報到,轉付福利或教養機構執
行之。
第六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執行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