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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18 條
少年法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志願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個人協助輔導少年 。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18 條
少年法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志願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個人協助輔導少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