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如認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宜執行時,得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 行之。
少年法庭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如認其不適宜執行某特定事件或有其他必要情事,得另行 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 前項情形於設有主任觀護人之少年法庭,得由主任觀護人報請另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