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護管束少年應徵集、志願入營服役或入軍事學校就讀時,除依本法第 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認為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外,少年法院得交由其服役 部隊或就讀學校之長官執行之。但退役離營或離校時,原保護管束期間尚 未屆滿,又無免除執行之事由者,應由原少年法院繼續執行之。
受保護管束少年應徵召、志願服役或入軍事學校就讀時,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五條 第一項認為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外,少年法庭得交由其服役機關部隊或就讀學校之長官執 行之。但退役或離校時原保護管束期間尚未屆滿,又無免除執行之事由者,應繼續執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