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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15 條
少年於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執行中,遷往他少年法院管轄區域者,原
少年法院得檢送有關資料,移轉該少年住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繼續執
行。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15 條
少年於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執行中,遷往他少年法院管轄區域者,原
少年法院得檢送有關資料,移轉該少年住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繼續執
行。
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11 條
  保護管束處分開始執行後,受保護之少年因故遷往其他地方法院轄區者,原為保護管束之
  少年法庭,應即檢送有關資料,移轉該少年所在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