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於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執行中,遷往他少年法院管轄區域者,原 少年法院得檢送有關資料,移轉該少年住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繼續執 行。
保護管束處分開始執行後,受保護之少年因故遷往其他地方法院轄區者,原為保護管束之 少年法庭,應即檢送有關資料,移轉該少年所在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