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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13 條
在保護管束期間,少年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二、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六、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七、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少年違反前項應遵守事項,少年保護官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
規定,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時,應檢具輔導紀錄及其他相關事證。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13 條
在保護管束期間,少年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二、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六、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七、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少年違反前項應遵守事項,少年保護官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
規定,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時,應檢具輔導紀錄及其他相關事證。
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9 條
  受保護管束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少年法庭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應將其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受保護管束少年,違反前項應遵守事項,觀護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
  三項規定,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時,應檢具輔導紀錄及其他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