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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12 條
勞動服務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開始勞動服務之時起算,至服務時間屆
滿之時終止。
前項執行期間,少年未依指示從事勞動服務者,其時間不予計算。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12 條
勞動服務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開始勞動服務之時起算,至服務時間屆
滿之時終止。
前項執行期間,少年未依指示從事勞動服務者,其時間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