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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8 條
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8 條
  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