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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40 條
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審核第三十四條之催辦通知或第三十
七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見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
督促妥速辦結。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40 條
  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審核第三十四條之催辦通知或第三十七條之遲延案件
  月報表時,如發見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