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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39 條
各法院檢察署造報之遲延案件數字,應與統計資料核對相符。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39 條
  各法院檢察署造報之遲延案件數字,應與統計資料核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