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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38 條
案件進行中,承辦人員有更易時,應於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人員之姓名,
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之姓名。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38 條
  案件進行中,承辦人員有更易時,應於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人員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
  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