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36 條
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其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月編列 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36 條
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其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 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