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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36 條
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其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月編列
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36 條
  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其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
  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