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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33 條
案件之進行,除注意正確性外,對於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案件件數,均
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各法院檢察署如發見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
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並於研考工作簡報內報請備查。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33 條
  案件之進行,除注意正確性外,對於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案件件數,均應注意避免超過
  管考基準。各法院檢察署如發見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並
  於研考工作簡報內報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