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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30 條
少年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之辦理期限,適用第二章及前章之規定。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30 條
  少年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之辦理期限,適用第二章及前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