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或審判中具保存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於知悉其逃匿後五日內命 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其保證金額已繳納者,應於三日 內命令沒入。已繳納之保證金,除應沒入外,應於案件執行終結或處理完 畢後五日內通知發還。
偵查或審判中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於知悉其逃匿後五日內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 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其保證金額已繳納者,應於三日內命令沒入。已繳納之保證金,除 應沒入外,應於案件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後五日內通知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