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之諭知而在押之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六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後三日內命具保、責付、限 制住居或將其送入醫院或適當處所,其有急迫情形者,應即處理。
受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之諭知而在押之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各款 情事之一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後三日內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將其送入醫院或適當處 所,其有急迫情形者,應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