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須囑託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者,應於收案或接受聲請書狀後五日 內為之。 受他法院檢察署囑託執行之案件,應於辦畢後三日內函復,其無法代執行 者,應於三日內函復。
案件須囑託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者,應於收案或接受聲請書狀後五日內為之。 受他法院檢察署囑託執行之案件,應於辦畢後三日內函復,其無法代執行者,應於三日內 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