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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20 條
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三日內,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如發現有左列情形者,應
於三日內處理之:
一、裁判有顯然錯誤,應聲請更正者。
二、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者。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20 條
  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三日內,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如發現有左列情形者,應於三日內處理之
  :
  一、裁判有顯然錯誤,應聲請更正者。
  二、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