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16 條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並應
於傳喚到案開庭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檢察官核閱。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16 條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並應於傳喚到案開庭
  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檢察官核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