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並應 於傳喚到案開庭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檢察官核閱。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並應於傳喚到案開庭 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檢察官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