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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11: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8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之書記官測驗,除面詢外,其科目
如左:
一、國文 (論文及公文) 。
二、民法及刑法概要。
三、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紀錄。
前項面詢,應就面詢紀錄表 (附格式) 規定之項目考詢之。
測驗成績以總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民國 69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8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之書記官測驗,除面詢外,其科目如左:
  一、國文(論文及公文)
  二、民法及刑法概要。
  三、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紀錄。
  前項面詢,應就面詢紀錄表(附格式)規定之項目考詢之。
  測驗成績以總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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