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08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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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廢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4 條
委任書記官長應就錔任書記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遴用之。
民國 69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4 條
委任書記官長應就曾任書記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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