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解送人犯時,應將檢察官批示 許可之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依規定將案件移送檢察官 處理。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送人犯時,除經檢察 官許可者外,應隨案檢附相關筆錄、必要證物及解送人犯報告書,檢察署 應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到隨收。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解送人犯時,應將檢察官批示 許可之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依規定將案件移送檢察官 處理。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送人犯時,除經檢察 官許可者外,應隨案檢附相關筆錄、必要證物及解送人犯報告書,法院檢 察署應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到隨收。
司法警察偵辦案件於被告移送檢察官羈押後,認有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者,得派員 攜同公文向檢察官報告,檢察官認為確有必要時,得按前條規定辦理。 前項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不受次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