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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5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言詞或 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指示。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5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言詞或 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指示。
民國 70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5 條
司法警察機關解送刑事案犯時,法院檢察處應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到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