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26 條
其他應予獎懲而為前條所未列舉者,得酌情比照前條之規定辦理。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26 條
其他應予獎懲而為前條所未列舉者,得酌情比照前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