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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20 條
司法警察機關應與當地檢察署交換工作人員職銜名冊。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20 條
司法警察機關應與當地法院檢察署交換工作人員職銜名冊。
民國 70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20 條
  法院檢察處及司法警察機關舉辦各種訓練時,應相互邀請適當人員出師演講或擔保講授有
  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