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帶回時,應由檢察官訊問後解還押所。
現役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為司法警察機關一併補獲時,除軍人及屬於軍法機關審判之 案件,應移送該管軍法機關外,非軍人移送該管檢察官。但得視案情先將全案移送該管檢 察官偵查,再由檢察官將軍人部份轉解軍法機關辦理。 前項情形,如法令另有規定或由軍法機關囑託傳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