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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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4 條
司法警察人員查訊被告或帶同外出追查贓證、共犯,應將辦理結果報告該 管檢察官及該管司法警察官。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14 條
司法警察人員查訊被告或帶同外出追查贓證、共犯,應將辦理結果報告該 管檢察官及該管司法警察官。
民國 70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14 條
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將傳票、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直接交司法警察機關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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