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人員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前 解交檢察官。
司法警察人員帶同被告前往轄區外追查贓證、共犯,預計不能於當日返回者,應事先請准 該管檢察官行文當地檢察官代將被告羈押於當地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