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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9 條
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詞延擱。
民國 34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第 9 條
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詞延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