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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7 條
檢察官、推事請求協助或為指揮命令時,得以書面或提示指揮證以言詞行
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行之。
民國 34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第 7 條
檢察官、推事請求協助或為指揮命令時,得以書面或提示指示指揮證以言詞行之;必要時
得以電話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