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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6 條
檢察官、推事辦理刑事案件,於必要時,得商請所在地保安機關、警備機
關協助。
民國 34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第 6 條
檢察官、推事辦理刑事案件,於必要時得商請所在地保安機關、警備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