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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5 條
區長、鄉鎮長,或其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執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職務之人員,就與其職務有關及該特定事項,應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
令。
民國 34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第 5 條
區長、鄉鎮長,或其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執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之人員,就
與其職務有關及該特定事項,應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