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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1 條
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
事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民國 36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第 1 條
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事於辦理刑事案
件時亦同。
民國 34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第 1 條
檢察官因偵察犯罪,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事於辦理自訴案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