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0: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15 條
法警室應備置具保商舖 (或殷實之人) 稽核登記卡 (格式如附件 (六) )
,以備隨時稽查。如發現有經常人在法院或檢察處具保情事應報告檢察官
,拒絕其保證,並應查究其有無包攬訴訟或招搖撞騙之不法情事。
民國 83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第 15 條
法警室應備置具保商舖(或殷實之人)稽核登記卡(格式如附件六)以備
隨時稽查。如發現有經常為人在法院或檢察署具保情事應報告檢察官,拒
絕其保證,並應查究其有無包攬訴訟或招搖撞騙之不法情事。
民國 73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第 15 條
  法警室應備置具保商舖(或殷實之人)稽核登記卡(格式如附件(六))以備隨時稽查。
  如發現有經常為人在法院或檢察處具保情事應報告檢察官,拒絕其保證,並應查究其有無
  包攬訴訟或招搖撞騙之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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