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修正前所為處罰之裁判,於本條例修正後,其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
本條例修正前所為處罰之裁判,於本條例修正後,其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依原確定裁判所 諭知之標準折算;其違警罰鍰之易處拘留依原裁決時之標準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