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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 3 條
依本條例規定提高罰金罰鍰之法律及其倍數,由主管院定之。
民國 80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3 條
依本條例規定提高罰金罰鍰之法律及其倍數,由主管院定均。
民國 72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3 條
依本條例規定提高罰金罰鍰之法律及其倍數,由主管院定均。
民國 51 年 05 月 25 日訂定
第 4 條
本條例修正前所為處罰之裁判,於本條例修正後,其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依原確定裁判所
諭知之標準折算;其違警罰鍰之易處拘留依原裁決時之標準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