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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 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 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十倍 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 同。 違警罰法所定罰鍰數額經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時,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易處拘留之折算標準 依同一倍數提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