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 2 條
(刪除)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第 2 條
(刪除)
民國 82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第 2 條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
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
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民國 80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2 條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十倍
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
同。
違警罰法所定罰鍰數額經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時,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易處拘留之折算標準
依同一倍數提高之。
民國 72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2 條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十倍
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
同。
違警罰法所定罰鍰數額經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時,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易處拘留之折算標準
依同一倍數提高之。
民國 51 年 05 月 25 日訂定
第 2 條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十倍
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
同。
違警罰法所定罰鍰數額經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時,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易處拘留之折算標準
依同一倍數提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