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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 1 條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
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民國 80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1 條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
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民國 72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1 條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
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民國 51 年 05 月 25 日訂定
第 1 條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
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