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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9 條
本法施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第 89 條
本法施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第 89 條
本法施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