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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8 條
保安處分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保安處分處所專門技術人員,聘任之。
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第 88 條
保安處分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保安處分處所,專門技術人員聘任之。